近日,我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旦某超速逆行导致三死六伤,终获刑两年两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某天,被告人旦某驾驶汽车行驶在国道318措拉山东面下坡处弯道时,因车速过快加上操作不当行驶到对向车道,导致与路面养护作业人员相撞,最终酿成三死六伤的惨剧。被告人旦某庭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行为造成的三死六伤的严重交通事故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因此不应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六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旦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两个月。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西藏地区遍布山地道路,阳光直射易导致疲劳,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应注意车速,避免下坡路因车速过快和不当操作导致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