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拉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该案中,拉孜法院首次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其借款行为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双方签订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今年3月,鲁某将达某诉至拉孜县法院,请求判令达某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按年利率15.14%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鲁某向达某借款50万元,两人签订了一份“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一个月,借款期内的利息为20.9万元。借款资金来源为鲁某自有资金30万元及银行贷款20万元。
【确认职业放贷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我院内网检索到鲁某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本院共有6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41万余元。
发现这一线索后,合议庭高度重视,及时进行研判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出借人短期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钱款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因我区没有认定职业放贷人具体标准,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参照其他省:“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之规定,确认鲁某为职业放贷人。
【合同无效】
鲁某在一年内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钱款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其以放贷为业的特征明显,鲁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达某系鲁某众多贷款对象之一,二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官认为】
达某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鲁某起诉要求达某返还本金,应予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资金的需求持续增长,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的融资需求,激发了经济和市场的活力,但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今后。拉孜县法院将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对打击和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作用,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助力构建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法官释法】
审判长次旦多杰提醒: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审判员向巴土多提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是指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出借人不能以借贷为常业,更不能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审判员德吉央宗提醒: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应予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