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6日被告人扎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谢通门县孜许乡乡村路段往孜许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谢通门县孜许乡乡村路段查肆拉山14km+900m处时,车辆驶离有效路面掉落到路肩下,造成被告人扎某受伤昏迷、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明被告人扎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1.2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对自己、家庭和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杜绝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让我们与法同行,远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3 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自“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