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拉孜县人民法院法官提前介入一起采光权纠纷,成功促使该纠纷达成诉前调解。
次某和松某是邻居,松某计划修建三层房屋,次某认为若修建三层房屋,将影响自己房子的采光,经乡政府等多方调解,二人未能达成调解,次某遂将电话打到法院,请求法官出面调解。鉴于该案纠纷双方情绪激动,为消除纠纷隐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法官立即动身赶赴90余公里外的扎西岗乡某村。
到现场后,法官向乡政府了解松某的新建的房屋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后,与当事群众释法明理,并与司法所干警、乡政法委员等一同进行耐心调解,最终化解了此次纠纷。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