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训全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藏0225民初171号民事简转普裁定书及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训全支付借款本金345,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训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01元,由原告杨训全负担876元;由被告陈鑫负担6,0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训全负担 76元;由被告陈鑫负担 524元。自发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欺瞒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率。
本《公告》在《人民法院报》和“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同步发布。
承办法官:次旦多杰
西藏自区拉孜县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