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我院受理的原告曹华刚与被告何波、刘鹏、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鑫泰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藏0225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何波、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曹华刚支付劳务工资439,900 元;二、被告何波、刘鹏于自2023年1月17日起,以439,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曹华刚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曹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8.5元,由被告何波、刘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另送达上诉状一份(于2024年9月5日原告曹华刚提起上诉)。
本《公告》在《人民法院报》和“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同步发布。
承办法官:向巴土多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6日